深乡村振兴规〔20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与种植、养殖相关的我市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类险种后,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其补贴的财政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等保险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科学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模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进行。
第四条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为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做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要求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配合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严防重复投保、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者多头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二)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在下列实施范围内承保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可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深度目标等阶段性纳入实施范围;
(三)深圳市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有关规定涉及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补贴资金按险种进行补贴。
传统种植险的保险品种包括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马铃薯、普通玉米/甜玉米、花生、甘蔗、岭南水果、茶叶、露地蔬菜、大棚蔬菜、简易大棚(农业类)、钢结构大棚(农业类);传统养殖险的保险品种包括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1-3岁、奶牛3-7岁、奶牛7-8岁、肉鸡、肉鸭、蛋鸡(上述险种的补贴比例见附录)。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的补贴比例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十条 承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当以保单及保险标的为单位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及数量的验标照片,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种植业保险还需提供土地权属有关材料或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实际种植说明材料、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养殖业保险还需提供投保数量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向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形式,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承保机构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受理后,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四)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五)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补贴资金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结论为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应当暂停补贴程序,展开调查;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停止补贴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补贴资金情形的,不予补贴,已经补贴的,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计划后续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三方机构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补贴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承保机构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投保主体、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者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新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参照上述方式申请补贴资金。新增险种根据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总额上限控制。
第十八条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起保的农业保险,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按程序申请补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附录:深圳市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