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17:56:17

深乡村振兴规〔20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3〕6号)、《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民生供应保障以及农田建设维护等项目资助申报,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或配套,包括补贴、奖励、贴息和配套:

  (一)补贴是指对已实施完成且已发生实际投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奖励是指对获得相关认定、称号或资格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四)配套是指对承担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且符合配套条件的主体,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核准制是指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项目资助标准、依据明确的审核制度,适用于奖励和配套类项目;

  评审制是指申请项目需结合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专业审计机构意见确定审核意见、核定资助额度的审核制度,适用于补贴和贴息类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调整申请、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的宣传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申报主体注册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下同)配合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扶持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辅助开展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自主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申报专项资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原则上应在深圳市,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主体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实施项目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申报主体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或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若干措施、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申报主体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专项条件、资助范围、标准及审批方式

  第一节 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级

  第十二条 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生物育种、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农机装备及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数字农业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地方配套项目,市级农业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补贴项目。

  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地方配套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科技创新2030—“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等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已通过验收的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2.申报主体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或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牵头单位可以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3.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申报主体可就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的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申报主体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可就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

  4.申报主体自国家和省项目实施之日起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二)资助标准如下:

  1.牵头承担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联合申请的,对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给予配套资助;

  2.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总金额的50%;

  3.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地方配套项目每年资助项目总量不超过10个,申请配套项目数量超过10个时,以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4.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市级农业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补贴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市级农业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须纳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揭榜挂帅”等项目库;

  2.申报项目须通过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验收;

  3.申报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

  4.申报主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包括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为按不超过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支持建设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加强精准营养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资助项目包括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应用推广补贴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奖励项目,农业推广服务站点建设项目。

  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的方向为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共享、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申报时项目已建成并运营1年以上;

  2.申报项目须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备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申报项目具有专业人才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人员(项目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比例不低于50%;项目负责人为申报项目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曾主持过省级以上相关领域课题研究或重大科研项目;

  4.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项目服务业绩突出,具有示范性,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且公共服务平台收入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包括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为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资助。政策实施期间,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申请资助项目数量超过5个时,以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应用推广补贴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当是已验收通过的项目;

  2.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

  4.申报项目属于开展农作物或畜禽新品种、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等新产品、新技术的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应用推广项目),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将成果应用转化的项目(以下简称应用转化项目)或者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种植业信息化、畜牧业智能化、种业数字化、新业态多元化、质量安全管控全程化的数字农业新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数字农业新型技术方案)。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或总投资。具体范围如下:

  1.应用转化项目的项目总投入包括研发费用和推广费用,已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发费用除外;

  2.数字农业新型技术方案的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费用、研发费用和推广费用。其中,建设投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其中,数字农业还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专网费用、外部评测费用、适配测试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推广费用主要包括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购置、试验示范用农地租赁和整理,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交通费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推广所支付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如下:

  1.对应用推广项目,按申报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2.对应用转化项目,按申报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3.对数字农业新型技术方案,按申报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为申报主体的产品须首次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二)资助标准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农业推广服务站点建设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经认定成为市级以上农业推广服务站点的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是从事公共和社会化农技服务力量的优秀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单位),包括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种养经营主体、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农技服务企业等。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

  (三)资助标准为完成创建农业推广服务站点,每个建设项目审定后,按实施项目总投入全额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政策实施期间,农业推广服务站点建设项目每年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申请资助项目数量超过3个时,以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第二节 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质量

  第十四条 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壮大发展,鼓励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引进其上下游企业。资助项目包括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农业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

  2.申报主体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合格。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农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累计)、50万(累计)和30万的一次性奖励。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同级别龙头企业资格的不予重复奖励;因专项资金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企业,在获得更高级别的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时,仅获得累计奖励金额的差额奖励金额。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含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第三次免于监测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的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农业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即经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审定后的农业头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引进的上下游企业须从市外引进,且被引进企业须在深圳市注册、投资、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报主体申报奖励对应的被引进企业实际使用资金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资金统计(外资资金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且须不低于5000万元,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中;

  4.若引进的企业由多个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共同协助引进,须由被引进企业书面确定唯一一个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申请奖励。

  (二)资助标准为每引进一家且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并实际到位的,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单个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批方式为评审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培育农业新型业态。支持集聚现代种业资源,加快预制菜产业发展,打造都市现代农业样板。资助项目包括种质资源库、种业设施设备、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补贴项目,农业科技奖励项目,生物育种场认定奖励项目,畜禽新品种奖励项目,预制菜产业奖励项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奖励项目,“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奖励项目,设施农业建设、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

  种质资源库、种业设施设备、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补贴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为已建设并被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种质资源库;

  2.种业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为深圳种业企业,且已建设品种试验、质量检验测试及农作物制(繁)种及种畜禽良种、快速育种人工气候室等设施设备;

  3.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为在市内外建立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的深圳种业企业或深圳种业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

  4.申报项目应当是申报主体内部已验收通过的项目;

  5.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在种质资源库认定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种业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和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补贴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项目总投入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费用。

  (三)资助标准为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予以资助。其中,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种业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和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农业科技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证书、认定或监测合格,包括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种质资源库监测合格的有关材料、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的有关材料、“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申报主体在取得相关证书或材料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奖励。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对通过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单项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广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单项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通过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杂交种,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常规种,单项给予3万元奖励;

  3.对取得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主体,单项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上一年度监测合格的种质资源库(含畜牧类)的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含畜牧类)的主体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取得“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生物育种场认定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是畜牧种业企业;

  2.申报主体已在市内外建立的国家或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或复评的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

  3.一份证书或佐证材料只能申报一次本项目。

  (二)资助标准如下:

  1.认定或复评为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认定或复评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畜禽新品种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培育的畜禽品种通过国家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或列入省地方品种名录;

  2.一份证书或佐证材料只能申报一次本项目。

  (二)资助标准为培育并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培育并列入省地方品种名录的畜禽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预制菜产业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为申报主体获得国家、省行政部门组织的预制菜相关领域奖项。

  (二)资助标准为申报主体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组织的预制菜相关领域奖项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行政部门组织的预制菜相关领域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农业经营主体,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申报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闲农业项目。

  (二)资助标准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主体首次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为“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二)资助标准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第十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2.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二)资助范围如下:

  1.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包括设施种植业项目和设施畜牧业项目。其中,设施种植业项目的总投入是指用于新建或改造设施大棚、集约化育苗(育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智能节水节肥设施、数字化技术装备,以及设施大棚内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的费用。设施畜牧业项目的总投入是指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费用,包括用于购置饲养、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及配套环保处理,饲料加工等环节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的费用。

  2.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的资助范围是申报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固定资产费用)的总投入,包括直接用于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建造建筑产品、兴工动料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及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资助标准为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在市内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资助项目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为现代农业产业园,且须进入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名单;

  2.申报项目须在深圳市内建设,符合国家级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标准;

  3.申报时,申报项目已通过辖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的中期评估或初步验收,并通过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的中期评估或验收,且项目用地协议剩余期限须在5年以上;

  4.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不得与本操作规程同类项目重复申报。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主体对项目的自身投入,包括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为对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先建后补、分期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中期评估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审定自身投入的35%;通过验收后分别累计给予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审定自身投入的35%。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另有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第三节 巩固民生供应全链保障

  第十七条 升级农产品供应体系。鼓励菜篮子基地建设。资助项目包括菜篮子基地认定奖励项目,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奖励项目。

  菜篮子基地认定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为申报主体须为首次认定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所属企业。

  (二)资助标准为对新认定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所属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奖励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须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所属企业;

  2.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申报项目所涉及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二)资助标准如下:

  1.蔬菜水果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25%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2.畜禽蛋奶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25%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3.水产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25%的基地企业,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给予奖励;

  4.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10%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5.农产品流通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50%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6.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多个基地的综合得分排序在奖励范围内的,只取一个排序最前的基地进行奖励。每类基地奖励数量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地数量变化调整不同类型基地的奖励比例。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第十八条 优化销售物流体系。支持开发新型农产品仓储设施和基础设施。资助项目包括农产品仓储冷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农产品仓储冷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须为农产品仓储冷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

  3.申报项目已建成并运营一年以上;

  4.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配套设备实施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万以上,田头冷库项目投资规模须在50万以上);

  5.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

  6.田头冷库建设规模容量不小于50吨,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屠宰场冷库建设规模容量不小于100吨,容积不小于500立方米,冷库温度符合肉品存放条件并配有相关温湿度控制系统、通风系统和污水处理设备等配套设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肉品批发市场建设用于冷鲜肉类白条交易滑轨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滑轨静态挂轨需满足2000头以上冷鲜白条猪挂轨量,滑轨白条交易环境需具备零上8℃-12℃恒温条件,符合冷鲜肉存贮、配送等相关要求,建有肉类溯源信息系统;

  8.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设有专营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备冷藏柜,冷藏柜容积不小于300升且展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温度保持在0℃-7℃,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冷链不脱节。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

  9.屠宰场冷库等新型农产品仓储设施以及肉品批发市场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3个自然年度内投入运营;

  10.田头冷库、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配套设备设施)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投入运营。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包括直接用于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建造建筑产品、兴工动料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费用,以及勘察设计、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联合负荷试运转等其他基本建设费用。

  (三)资助标准为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提升市场保供能力。支持保障本市特殊时期农产品供应及物流配送,建设耐储蔬菜等农产品战略物资储备基地。资助项目包括特殊时期农产品补贴项目,农产品储备基地建设项目。

  特殊时期农产品补贴项目对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启动等特殊时期对保障本市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供应及物流配送的涉农企业给予补贴,相关的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蔬菜、生猪等农产品应急保供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农产品储备基地建设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须为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或菜篮子基地企业,且在深圳市内建设耐储蔬菜储备基地;

  2.蔬菜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投资规模须不少于100万元,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蔬菜储备库容不少于1000吨;

  3.耐储蔬菜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须为企业自建自用,且仅用于耐储蔬菜产品储存;

  4.耐储蔬菜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储存的蔬菜品种主要为叶菜类产品、茎块类产品;

  5.申报主体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

  6.申报项目经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认定为农产品战略物资储备基地。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入,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和实施智慧化管理建设及运营费用,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三)资助标准为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第四节 加强耕地质量及品牌管理

  第二十条 提升耕地质量及农业品牌。支持培育推广“粤字号”品牌,保障粮食生产和安全。资助项目包括“粤字号”等农产品品牌培育项目,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补贴项目,撂荒耕地复耕补贴项目。

  “粤字号”等农产品品牌培育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为申报主体的产品在申请日当年度入选“粤字号”等农业品牌目录。下半年入选“粤字号”等农业品牌目录的可于下一个年度进行申报。

  (二)资助标准为对产品申报并首次获评“粤字号”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产品品牌企业,单项给予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其中5年内从“粤字号”等农业品牌目录中清退又再次入选的,不予重复奖励。

  (三)审批方式为核准制。

  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补贴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粮食和油料作物须种植于深圳市内;

  2.粮食和油料作物须获得正常收获;

  3.种植面积须经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核定;

  4.申报主体为实际种植粮食和油料作物的种植主体。

  (二)资助标准为水稻种植补贴1000元/亩/造,小麦、玉米、其他谷物、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及符合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所有油料作物补贴500元/亩/造。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可指导各区根据国家、省最新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细化与亩产挂钩的补贴方案,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本条措施的上限。

  (三)审批方式为评审制,进行专项审计。

  撂荒耕地复耕补贴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复耕图斑须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辖区局核定。核定属稳定利用耕地的复耕范围须经镇(街道)、区业务管理部门同意;

  2.申报主体为实际复耕复种的主体。

  (二)资助标准为完成复耕并流转的补贴4000元/亩;完成复耕的补贴3000元/亩;已收储土地范围内复耕的补贴4000元/亩。

  (三)审批方式为评审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节 强化产业资源要素支撑

  第二十一条 增强人才集聚效应。鼓励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资助项目包括获奖创新团队引进项目。

  获奖创新团队引进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须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国家部委、省级科学技术奖;

  2.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3.申报项目具有专业人才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4.单个申报项目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总投资,包括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的,按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获得国家部委、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的,按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资助。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包括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强化财政金融支撑。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菜篮子基地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资助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菜篮子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项目。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须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银行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2.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农业项目投资、业务经费、置换他行贷款等;

  3.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需设立专门的账户(从本操作规程实施之日起实行),提供银行出具的年度贷款结清的佐证材料。与贷款用途相关的贷款合同、购销合同、发票等用途的佐证材料由申报主体自行提供。不在资助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4.申报主体的同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不予重复贴息。

  (二)资助范围为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须用于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展示交易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蔬菜、畜牧、园艺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品,农业投入品及其原材料采购。

  (三)资助标准为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家龙头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贴息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值计算确定,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值的,以实际利率为准。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四)审批方式为评审制,进行专项审计。

  菜篮子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不予贴息的情形、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须从深圳市内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银行借入贷款;

  2.申报主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3.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需设立专门的账户(从本操作规程实施之日起实行),提供银行出具的年度贷款结清的佐证材料,与贷款用途相关的贷款合同、购销合同、发票等用途的佐证材料由申报主体自行提供。不在资助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二)不予贴息的情形如下:

  1.同一个申报主体的同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或区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

  2.以申报主体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以企业负责人个人名义的贷款和支付利息的;

  3.申报主体将贷款资金用于非农业项目投资、业务经费、置换他行贷款等;

  4.已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

  (三)资助范围为贷款利息总额。申报主体的贷款须包含以下一个或多个用途:

  1.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2.果、树、农副产品、茶叶、中草药的种植、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畜禽饲养、销售;

  4.肥料生产;饲料、兽药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种畜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5.市外菜篮子基地建设;

  6.农业园艺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租赁,智能农业管理,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资助标准为按照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对每个申报主体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贴息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值计算确定,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值的,以实际利率为准。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五)审批方式为评审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资助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分为申报与受理、审核与批准两大环节。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与资助的费用范围、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二)项目受理。除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补贴项目和撂荒耕地复耕补贴项目外,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补贴项目和撂荒耕地复耕补贴项目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定种植面积或复耕范围。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5个工作日内补足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由各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相关部门应在受理并完成形式审查及核定后,及时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审核与批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核准制项目审核与批准的工作程序如下:

  1.核准和公示:经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扶持计划后,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进行社会或者行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有异议,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复核。

  2.资金拨付。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二)评审制项目审核与批准的工作程序如下:

  1.专家评审。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从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抽选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流程再次抽选,直到满足工作需求。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方可进入现场考察环节。

  2.专项审计。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以及实际完成的投资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以及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盘点与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复核和意见征求。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4.资助计划确定及公示。经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扶持计划后,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进行社会或者行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主体、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有异议的,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5.资金拨付。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申报主体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申报主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认为申报主体不再具备资助条件。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专业审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应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地提出意见建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的专家评审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表册,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申报,并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对2023年9月16日前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资助条件但未资助的农业项目,按原办法及其规程执行;2023年9月16日至本操作规程施行前的项目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其中,2023年度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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