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及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01 11:10:00

  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深圳市财政局在征求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的资金分配方案意见后,向各区分解下达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具体如下:宝安、龙华均为212万元;罗湖、盐田、龙岗、坪山、光明均为178万元;福田、南山均为132万元;大鹏为71万元;深汕特别合作区为267万元;以上合计1916万元。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进行专项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有关项目,并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将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一次性5000元就业补贴纳入此次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的使用范围,由各区(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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