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第四条“全办领导干部不得拒绝采访”修改为“全办领导干部不得拒绝接受采访” | 采纳 |
2 | 第七条 “业务处室要认真审核采访提纲”修改为“涉及采访问题的处室要认真审核采访提纲” | 采纳 |
3 | 建议明确负责采访接待接洽的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同志电话,以便全办工作人员落实第六条规定接电话转综合处办理接洽事宜。 | 部分采纳 |
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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