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将第十四条的“表彰奖励”修改为“表扬奖励”,因为表彰需要有明确的档次要求。 | 采纳。已修改为“表扬奖励” |
2 | 建议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各区(新区)对口办应签订服务协议”表述,修改为“各区(新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各区(新区)对口办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专柜转化、新增点位信息收集登记,及协调点位落地;负责辖区专柜运营企业的筛选,统筹本区专柜工作的推进;负责与运营企业的对接、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 |
3 | 建议由市级层面统一协议模板、政策支持,明确约束条件及考核方式、指标等。 | 采纳。已修改为“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负责与运营企业系统对接,制作市级层面统一协议及运营企业承诺书模板,协助对专柜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考核。” |
4 | 建议涉及备案、考核、罚款等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明确是否属于新增行政许可(处罚)事项。 | 采纳。已行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5 | 建议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新区)对口办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专柜转化、新增点位推荐和协调落地等工作,只针对各区(新区)对口办提工作要求和任务,未对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和任务,不利于消费扶贫专柜工作的落地。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国资委分别负责市直属车站(机场)、公园、医院、学校、地铁等国有物业的专柜工作” |
6 | 建议要求各区(新区)对口办和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改为各区(新区)对口办可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或企业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对运营企业进行约束。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负责与运营企业系统对接,制作市级层面统一协议及运营企业承诺书模板,协助对专柜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考核。” |
7 | 建议将[职责分工]中“对接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责任单位,改为深圳海吉星消费扶贫中心,各区(新区)对口办配合。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负责与运营企业系统对接,制作市级层面统一协议及运营企业承诺书模板,协助对专柜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考核。” |
8 | 建议将“对审核通过的运营企业,各区(新区)对口办应签订服务协议……退出机制”表述,改为“对审核通过的运营企业,各区(新区)对口办可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要求企业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对运营企业进行约束。”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予以清退。” |
9 | 建议“对审核通过的运营企业,各区(新区)对口办应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3-5年,明确相关要求、约束条件、考核标准、退出机制。”修改为“对审核通过的运营企业,各区(新区)对口办应要求运营企业根据《深圳市消费扶贫专柜运营管理细则》要求出具承诺书,且运营企业服务试用期1年,试用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商讨3-5年服务期限。”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运营企业服务试用期1年,试用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商定3年左右服务期限。” |
10 | 第三条专柜运营的总体原则太多,建议只保留“先行示范、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即可。 | 不采纳。表达内容不全面。 |
11 | “检验检测证明等”修改为“检验检测证”。 | 采纳。已修改为 “确保提供的产品具有厂家三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证)等。” |
12 | 建议将第十五条“惩戒形式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清退等方式”修改为:“惩戒形式主要包括约谈、警告、清退等方式”,增加“约谈”、删除“罚款”的表述。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惩戒形式主要包括约谈、清退等方式。” |
13 | 建议消费扶贫专柜应根据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原则予以设置、运营和管理,并明确相关退出机制等,避免无限期执行形成敞口政策。 | 采纳。已修改为“运营企业服务试用期1年,试用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商定3年左右服务期限。” |
14 | 建议将:关于区对口办负责“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予以删除。并修改为:由深圳海吉星消费扶贫中心负责对专柜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考核。 | 不采纳。海吉星消费扶贫中心没有相关职能,但可以配合。 |
15 | 建议对“各区(新区)对口办应签订服务协议”表述,修改为“各区(新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 | 部分采纳。已修改为“拟合作的运营企业应向各区(新区)对口办申请备案。” |
16 | 建议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专柜的设立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删除。 | 不采纳。因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上级部门有统筹协调职能。 |
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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