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领导干部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时间:2021-11-10 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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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级领导干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保证深圳乡村振兴、协作交流工作内容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是指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主要领导、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其他各级领导干部,为使社会公众了解深圳乡村振兴、协作交流工作举措、成效及有关事项,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活动。

  第三条  对受访对象的要求: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代表我局接受媒体采访,其他领导干部接受采访需经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授权。

  第四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准则:坚持服从和服务于深圳乡村振兴、协作交流工作发展大局,按照谨慎稳妥的原则,热情接待,主动应对,按制度办事,努力建立和完善与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尊重新闻规律,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对启动审批程序的新闻媒体采访要求:我局应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单位采访函,并认真查验核对,对境外媒体可要求其出示外宣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同时要认真了解新闻媒体采访的目的和内容,形成书面采访提纲。

  第六条  对未经安排直接来人来电要求采访的,接访或接电人员应将其介绍到我局办公室履行接受采访程序。

  第七条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相关业务处室要认真审核采访内容是否涉密,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新闻发言人审批后安排采访事宜,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新闻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授权给各级领导干部接受采访。

  第八条  涉及敏感性内容的新闻媒体采访申请,采访对象要及时向局新闻发言人报告,并及时征求市政府新闻办意见。市政府新闻认为我局可以直接接受采访的,可按照程序安排具体采访活动。

  第九条经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批同意后接受的新闻媒体采访,材料准备工作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采访对象为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的,由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撰写受访材料送采访对象参考。

  采访对象为其他领导干部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受访材料,经办公室把关后送采访对象参考。

  第十条采访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举止得体,体现较好的精神面貌和业务能力,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材料接受采访,按照已正式出台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问题。

  第十一条对采访期间超出采访提纲的问题,能不回避的就不回避;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向新闻媒体耐心解释,说明无法现场答复的理由,并重新按照程序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适时做好答复和再次接受采访工作。

  第十二条办公室要全程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与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保持联系,及时纠正一些不合规范的表述,努力保障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办公室做好采访提纲、《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新闻媒体采访备案表》和接受采访工作中形成所有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相关处室和个人新闻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的条款如与省区市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省区市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新闻媒体采访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