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
2.规划计划。包括我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资金管理。包括财政预决算、帮扶协作资金、专项资金、其他;
4.其他。包括发展动态、通知公告、人事信息、专题专栏、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5.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二)公开的方式。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主要通过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https://xczxhxzjlj.sz.gov.cn/)开设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务公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题专栏”“互动交流”和“政声传递”五部分。其中“政务公开”划分为“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规划计划”“统计数据”“资金信息”“其他”“依申请公开”“年度信息公开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提案结果公开”“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查询”“采购信息”十五个信息子类;“互动交流”划分为“在线访谈”“民意征集”“业务咨询”“业务投诉”“咨询投诉选登”“业务知识库”六个信息子类;“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划分为“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帮扶协作”“对口合作”“对口帮扶”“社会帮扶”六个信息子类;“专题专栏”划分为“政策解读”“数据发布”“数据开放”“振兴专题”“用户行为分析”“图集”“视频”“政策推送平台”“已归档专题”八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名称查询条件,可选择名称条件进行查询。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的政务新媒体主体账号为深圳乡村振兴,开设“微政务”“圳帮扶”“云活动”三大模块。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一楼C1083
联系电话:0755-88120345,传真号码:0755-88100619,邮政编码:518035,联系邮箱:zhc@fphzb.sz.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网站(https://xczxhxzjlj.sz.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综合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一楼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寄送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