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15:05:30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资金支持“效用度”,提升协作项目“含深度”等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帮扶协作资金管理,我局起草《深圳市帮扶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并启动《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废止工作。根据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废止《办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原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等政策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帮扶协作工作实际,联合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22日正式印发《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扶贫合作规〔2020〕1号)。但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入新阶段,部门职能和帮扶协作任务发生调整,《办法》已不适应实际工作要求。2024年2月2日,市政府组织召开研究帮扶协作资金及项目专题会议,要求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前方指挥部(工作队、工作组)等单位,按照“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原则,坚持集中资金投向产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鲜明导向,统筹考虑我市帮扶协作资金使用主导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分门别类强化资金使用全过程引导和监管,提升资金支持“效用度”,提升协作项目“含深度”,按此编制《深圳市帮扶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4月15日,制定《深圳市帮扶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和废止《办法》的工作已经市政府同意。

  二、废止《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所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于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

  (一)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帮扶措施,增强内生动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全市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协作、对口支援、合作交流等重点工作,《办法》内容与我局新的职能不相匹配。

  (二)帮扶协作领域和资金使用有所调整

  2021年以来,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市对口帮扶工作任务随之发生变化,一是在保持我市各区(新区)与河源、汕尾市的原结对关系不变的基础上,新增结对帮扶协作汕头市及潮州市,二是新增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三是自2021年起,结束对口支援四川甘孜州三县工作任务,四是我市结对帮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百色市、南宁市、桂林市共22个县,较以前新增结对5个县。《办法》各类对口帮扶资金已不适用于当前国家、省、市部署的对口帮扶协作任务。

  (三)资金项目管理要求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入新阶段,为推动资金管理更深更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审计最新工作要求,需进一步完善“帮扶协作资金负面清单”“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废止《办法》的后续工作

  综上,《办法》已不适应对口帮扶协作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办法》予以废止。《深圳市帮扶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4月15日市政府党组会审议通过,将同步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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