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工作,管好用好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深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包括:深圳市、区(新区)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当地配套资金及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对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各帮扶单位负主要责任,派驻工作组负直接责任,市、区(新区)对口办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我市派驻河源、汕尾10县(市、区)精准扶贫工作组和当地扶贫办共同申请在当地财政部门或扶贫部门设立扶贫资金专户(共管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扶贫资金共管账户由我市派驻工作组和当地财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工作组组长和当地财政(或扶贫)部门领导均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方可划拨资金,缺一不可。
第六条 市、区(新区)财政每年将精准扶贫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全额划拨至扶贫资金共管账户。市财政资金可先划入市经贸信息委,再由市经贸信息委划拨河源市和平县、东源县、紫金县、龙川县和汕尾市城区、陆丰市、陆河县扶贫资金共管账户。各区(新区)安排的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可按程序划拨共管账户。
第七条 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含承担精准扶贫任务的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和23家市属国有企业)及社会捐赠资金,原则上也应先划拨共管账户,特殊情况经当地扶贫办及派驻工作组审核同意,也可直接划拨到镇(含乡、街道等,下同)、村,并报派驻工作组备案。
第八条 各帮扶单位需要使用资金应先填写《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当地村、镇、县扶贫办审核,经派驻工作组审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派驻工作组在充分尊重我市各帮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对项目选择、资金效益等问题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扶贫办或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和资金划拨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帮扶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原则上按施工进度划拨资金,并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结算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派驻工作组要定期检查各帮扶单位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对未经批准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要责令各帮扶单位立即纠正,及时通报市、区(新区)对口办,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区(新区)对口办将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至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