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及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时间:2024-01-24 15:11:42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3〕192号),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在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资金分配方案意见并反馈深圳市财政局后,由深圳市财政局向深圳市各区分解下达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2266万元,具体如下:宝安区691万元,龙岗区352万元,龙华区341万元,南山区238万元,光明区226万元,福田区207万元,坪山区109万元,罗湖区69万元,大鹏新区18万元,盐田区15万元。

  此项资金主要提高在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组织等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的积极性和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务工就业积极性,提高劳务机构转移外省脱贫人口劳动力来粤务工的积极性,由各区(新区)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附件下载:
相关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