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单位因工作履职需要而申请安排的行政运行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进行管理,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其行政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按照有关预算管理、决算管理、经费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绩效管理等规定执行。
受援地或资金使用部门可否将因涉及扶贫合作领域而产生的行政运行经费也纳入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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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8 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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