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合同续期的期限及评定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4: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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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续期是指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采用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主管部门决定续期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予以公示。

  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上文所述的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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