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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