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编制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条例》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政务主动公开工作,持续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成效。
(一)主动公开方面。一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共平台建设,更新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优化网站栏目设置,及时更新组织设置、机构职责等信息,及时发布“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帮扶协作等领域的工作要闻和动态,持续做好在线访谈、业务咨询和业务知识库更新等服务工作;2024年通过网站主动公开信息2823条,出台《驻深办事机构“双服务”典型单位认定工作方案》等8个政策性文件,均同步将文件与解读材料在“政策法规”“政策解读”专栏发布,进行了100%解读。二是落实财政资金信息公开要求。在网站“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帮扶协作资金”“专项资金”专栏,公开2024年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及适用范围、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场地租金补贴专项审计报告等6条信息。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在网站建立“政策推送平台”“政策文件库”专栏,完善政策智能问答功能,提供便民服务窗口,便于用户按需查阅政策法规,并根据用户属性和特征,实现政策文件精准推送。四是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共及时回复“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网上咨询投诉留言62条,相关留言均已在规定时间办结。通过“深圳乡村振兴”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556条,其中《广东深圳:助力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加快培育乡村振兴新质生产力》《深圳:智慧农业引领现代农业新风尚》以及“四季看‘圳’兴”系列采风活动报道、“深圳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系列报道等在各级媒体刊登转载,宣传了深圳在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效果。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及时高效为市民群众办理信息公开诉求。2024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件,其中申请人自主撤回申请1件,申请人未按时提供补正材料、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另1件因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宗数为零。
(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一是严格落实《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确保发布信息规范、及时、准确、完整。二是按照“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把信息安全关。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持续做好网站信息审发、专栏设置、功能优化等工作,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并进行科学分类,及时在网站“政策文件”“项目信息”“资金安排”“发展资金”等栏目公开相关信息。二是依托广东省政府集约化平台,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板块内容。三是完善网站政策文件信息分类展示功能,方便网民精准查找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标准化规范化操作规程,结合绩效考核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二是做好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日常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做好问题整改,确保工作安全规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上级部门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主动公开力度不够,网站栏目设置还需进一步优化,内容更新频次还有提升空间;二是利用AI等新技术手段优化信息公开形式,不断提升网民获取信息的精准度上还有差距。
下一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扎实有效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强化信息公开意识,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作用,及时依法依规公布信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流程,为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建设作贡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