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深圳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MB2C9278X5/2024-0039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 名称: | 深圳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规定是什么?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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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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