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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是参照原经贸信息委《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经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于2020年7月3日印发实施。自颁布实施以来,基本实现了制定及实施目标。规范了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的资助,很好地调动承办单位与深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为企业搭建很好的经贸合作交流平台,助力于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深圳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大循环起着积极推动作用,有利落实深圳与帮扶合作地区的区域合作。为了更好地提升实施成效,使资助范围更加科学且具操作性,我局对《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 1

    涉及“扶贫”字样修改为“帮扶”

    目前我国已取得了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帮扶工作已向推动乡村振兴过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将《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关于“扶贫”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帮扶”,共涉及33处修改。

  • 2

    标题修改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 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省277号令)相关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操作规程》为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授权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发布,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帮扶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深编〔2021〕98号),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改名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故此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

  • 3

    修订“配套经贸活动费、差旅费”的相关条款

    原《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会务费包含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配套经贸活动费四项,由于会务费有“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的限制。其中配套经贸活动一般所需资金较大,此条款限制了两地经贸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经贸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为了鼓励承办单位与当地积极开展经贸活动,助力深圳企业拓展市场,加强两地合作交流,参照原经贸信息委《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做法对《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的第二章第八条(三)会务费中第4条“配套经贸活动费”进行单列,使其不受总金额20%的限制。后续内容的序号顺延调整。 原《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中规定食宿费标准为每天每人330元,标准较低,承办单位在食宿上需自行补贴费用,且逐年增大。为支持承办单位在展会期间更好地开展有关工作,经与市财政部门商议,可参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故将此项修改为“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中其他人员标准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 4

    修订涉及行政处罚相关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已将“通报批评”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省277号令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此删除第二十条中“给予承办(组团)单位通报批评”的表述。